济宁市残联康复就业中心总承包管理规定 02-26

  

    为确保济宁市残联康复就业中心质量达到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创“泰山杯” 的目标,确保按期竣工,经三方协商,特签订本管理协议。本协议是发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管理规定 

    1.1、发包方委托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协调和管理,专业承包方必须在总承包方的直接协调管理下进行施工。

    1.2、专业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总承包方协调例会,执行会议决议,并上报周报及月报。缺席一次,罚款100.00元,未请假者重罚,最少500.00元。经济处罚由总承包方上报发包方(附会议签到表),由发包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1.3、专业承包方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总承包方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对下达的整改通知,必须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总承包方有权根据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1.4、专业承包方在使用垂直运输等工具时,必须按照总承包方的统一部署和调度,不得强行使用。 

    1.5、专业承包方使用水、电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浪费,否则总承包方有权罚款。

    1.6、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应由总承包方召集各专业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协商解决,杜绝因矛盾指示工人打架斗殴,当发生时由矛盾激化方承担主要责任和费用,总承包方将对双方当事人处以5000.00~20000.00元的罚款;如出现殴打总承包方管理人员事件时,专业承包方除承担全部费用外,总承包方将对其处以5000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由总承包方上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1.7、工人的食宿生活安排由专业承包方在场外自行解决。

    2、关于工期

    2.1、专业承包方必须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定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

   2.2、专业承包方必须根据总承包方排出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排出自己分部工程的详细施工计划,并按期完成。在与各专业工种交叉作业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承包方的统一协调和安排。由于专业承包方自身管理的原因造成总承包方排出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延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专业承包方对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3、因工期滞后给其它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承包方根据实际情况裁定责任方赔偿数额,并上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3、关于质量

 3.1、专业承包方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并符合“泰山杯”对该专业工程的质量要求,配合总承包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创“泰山杯”。

 3.2、由于专业承包方原因造成主体工程达不到规定的“泰山杯”工程质量目标,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0%的违约赔偿费。

 3.3专业承包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所承包的工程成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成品保护费自理;专业承包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因自身原因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成品造成破坏的,全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其他单位对本专业承包方的成品造成破坏的,同样赔偿全部损失。

 3.4、专业承包方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提前上报总承包方技术部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上报监理和发包方。严禁使用不合格及未上报批准使用的材料,发生时,总承包方有权责令其材料退场。

 3.5、因施工质量问题给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总承包方根据实际情况裁定责任方赔偿数额,并上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3.6、专业承包方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不能验收的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专业承包方对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

 4.1、专业承包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并达到总承包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问题,专业承包方必须在总承包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总承包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4.2、如果总承包方对该工程有其它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并自行承担费用。

 4.3、专业承包方由于疏于管理,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损失均由专业承包方自行承担。 

    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在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有其它管理要求时,专业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

 5、其他

 5.1、为保证总承包方顺利实施施工现场统一协调和管理,实现发包方对总承包方的委托愿望,发包方在给专业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经总承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支付,否则视为发包方放弃对总承包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和一切不利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5.2、总承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收取分包合同价款(不含设备费) 3%的总承包服务费。

 5.3、现有脚手架使用费(发生时)和其它总包服务内容以外的费用(发生时)由专业承包方自行承担。

 5.4、总承包方收取各专业承包方的服务成本费,由发包方在给专业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逐次扣除,并给总承包方同步支付,差额在结算中调整。

 6、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1、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专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所报项目班子人员一致,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项目经理实行签到制(每天2次考勤),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24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5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壹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6.2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在施工前做好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发包人应在施工前后参与、协调总承包人与各个承包人之间的协作关系。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周内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3总承包人责任

 承担总包责任,协调现场施工各方的关系,负责现场进度、质量和技术方面的管理,办理现场施工各方与发包人的各种往来手续。

 提供专业承包人施工用水、电源和临时设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为专业承包人施工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指导、督促承包人按相关规范整理、归集技术资料.

 6.4专业承包人工作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按规定由专业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按装表计量数承担。

 专业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3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

 专业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报验和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如出现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环保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专业承包人负责。

 专业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竣工(竣工指检验合格)。

 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管理,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检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按总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理和审计人员对工程的审核。积极配合其他分包队伍的工作,工程报验合格七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全套工程竣工资料。

 不准将工程肢解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负责。

 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护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引起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所用水费、电费、垃圾外运费自负,专业承包人、总包双方共同确认后据实结算。

 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自本工程开工直至交付发包人,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体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总包方要求),并运至现场内总包方指定地点,由总包方统一清运现场 。

 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专业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和总承包方负责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专业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7、补充条款

    7.1、工程质量要求: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创“泰山杯”的质量要求,配合总承包方确保质量目标。

    7.2、材料要求

  (1)各种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提供各种检验单。

  (2)部分零星材料,由专业承包人拿出样品,经发包人及总承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

  (3)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不排除专业承包人对材料承担的责任。

 7.3、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

 (1)本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和验收规范,遵守投标须知中对质量、施工及验收的规范要求。

 (2)专业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服从监理单位监理,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严格施工。

 (3)本工程应按工序逐项检验,专业承包人每一道工序须经总包、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施工,但不解除专业承包人的责任

 (4)发包人、总包及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根据情况对已通过检验的项目进行复查,专业承包人必须服从配合,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由专业承包人无偿、无条件完成;若无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5)经总包、监理工程师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专业承包人应按总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修整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工程完成后,专业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供全部竣工资料。

 (7)发包人、总包和监理工程师随时抽取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检验,其结果承包人必须认可,并作为鉴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7.4、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无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整体或其中部分进行分包;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亦不应解除专业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或义务。

 7.5、在招标后一经发现有转包、挂靠行为的,立即终止合同,已履行的合同其工程款不再结算,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6、发包人某些按专业项目需要其他施工队伍施工,专业承包人应努力配合发包人从工程上与专业队伍做好协调提供便利条件,并需在合同书中书面承诺。

 7.7、本合同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人按照规定办理一切险,负责并承担一切险的所有费用。

 8、工程工期

 (1)本工程按施工合同开工前必须制定全面施工进度计划,合同中的竣工日期为最终完成工程的交工日期,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发包方责任,否则,任何超过期均被视为拖延工期。

 (2)总工期以合同为准,拖延工期一天,罚工程总造价的  ‰。同时,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前10天,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后,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计算。

  (3)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当前进度无法如期完工时,承包人必须按总包工程要求制定赶工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实施。

 (4)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及时报送施工进度报表,提供形象进度。

 9、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

 (2)专业承包人的价款支付须经总承包方签字后方可支付。

    (3)合同价款的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业承包人。

 (4)竣工结算:见合同条款。

 (5)为保证农民工资必须全额发放,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的同时预扣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果该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本保证金将给予无息退还。

 (6)承包人投标报价按有关文件规定计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工程排污费按山东省相关文件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排污费由发包人统一管理,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及扣除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的罚款后,剩余部分经发包人及总承包方共同签字后返还给专业承包人。

 10、索赔和争议:

 双方发生纠纷时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11、产品保护

  专业承包人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负责本标段内产品保护工作。设置足够的为产品保护所需的人力及其他必要的临时或永久设施,以确保已完成工程的完好。

 (1)负责本标段内、合同有效期间的产品保护工作。如发生产品损坏和丢失,发包方将追究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发包方将按损失的10%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2)本工程周围已建成的工程产品(地上、地下的),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因本工程施工引起周围已完工程产品的损坏,承包人将承担责任。

 (3)工程进入后期阶段时,须采取措施确保已完工程的完好。

 12、未尽带宜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到本合同条件不能规范的事件,且该事件将影响合同进一步执行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均可提出建议,由发包人主持共同协商提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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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济宁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8-02-26